目前我国的宪法现实中,人权条款对列举的基本权利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都发挥不同形式的保障功能。人权条款可解释为基本权利保障的概括性条款,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更直接、更广泛的价值基础。同样,人权条款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护方面只能起到一定的补充功能。如为扩大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可以依照人权条款提炼现有条款中隐含的新的权利类型;当基本权利有规定,而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提供具体的救济途径;对基本权利条款进行宪法解释时为解释的合理性提供价值基础与标准;当出现宪法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新的权利要求时,可依照人权条款做出必要的判断等。人权条款本身不能成为发现和提炼新权利的依据,它提供的主要是一种解释规则或者原则。人权标准、原则与具体权利之间是有距离的,我们应根据现实的变化与实际需要,逐步地推动人权宪法化的进程,使人权与基本权利之间保持各自的价值体系与领域。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11月(16—4),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1999年版。
张立文主编:《传统文化与东亚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页。
米尔恩:《人权与人类差异》,转引自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243页。麦克米兰出版公司在评价这本书时说人类生活并非一律,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而不应该像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那样,乞灵于西方的制度和价值。
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议通过的《曼谷宣言》,提出了亚洲关于人权问题的看法。泰国外长巴颂在闭幕词中认为,《曼谷宣言》是亚洲国家实现人权的基础。
2008年3月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认为,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是:坚持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191页。
U·O·乌姆祖里克:《人权与发展》,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11月(16—4),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