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多样性与人权发展途径
在一个国家,发展与需要程度,主要取决于现实生活的发展需求与具体要求。亚洲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亚洲人权在经济与社会领域中的广泛运用,尤其以生存权、社会经济权与发展权为其主要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说,亚洲人权概念不容纳政治权利与自由的意义,从亚洲各国宪法的规定看,政治权利与自由也占相当大的比重。在人权问题上,西方与亚洲国家的主要分歧并不在于是否尊重人权价值,而主要在于组成人权体系的各个要素的排列及其实现方式上的差异。比如,亚洲的人权实践中比其自由更注重平等的意义,比其政治权利更注重生存权利。1993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9届会议通过的发展权议案,重申了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中所确认的“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的原则,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人权,因为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便无从谈起。实际上,对第三世界而言,民族的独立与发展是享受人权的前提。
三、亚洲国家宪法文本与人权的保护
(一)亚洲宪法文化上的人权
人权作为一种历史范畴,受不同文化、历史传统甚至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亚洲学者们一般认为,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含义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资格与自由。人权作为道德权利,具有超国家性与超实定法的性质,即人权在一般情况下以道德的赋予与社会伦理的力量存在,并不仅仅指诉讼过程中发挥的效力。
自1945年以来,人权的功能与理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人权社会化的新趋势。社会权的宪法化、以环境权的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第三代人权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根据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权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7]在世界人权理论视野中,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通常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把人权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的权利、人身自由、迁居自由、言论自由等);二是包括教育、健康和工作等权利(社会权);三是包括自决权、国内国外和平权、发展权、平等享有人类共同遗产权等。[8]亚洲各国宪法虽然在人权概念的理解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基本内涵和目标是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