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权发展的实践中,亚洲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形式的保障模式。比如,在宪法保障形式上,同属东亚的中日韩三国分别采用了权力机关保障制、司法审查制与宪法法院制度;为了保障人权建立人权委员会体制的国家之间因存在文化的差异性,在具体组织形式与程序上也存在多样性。可见,从国际人权实践中不同的文化传统下允许存在不同的人权观念,亚洲社会中存在的人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成为独立的人权概念,既反映人权发展的普遍性价值,同时也反映了亚洲的历史与文化传统。
(三)文化多样性与人权的人文基础
亚洲社会的人权理念与实践,反映着亚洲社会发展的历史特点,并对国际人权实践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亚洲式人权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权一样,强调传统文化对人权价值的影响。
从人权实践看,亚洲文化传统与人权的价值并不存在根本冲突,每种传统文化都有反映或保护人权的特殊功能与方式。尽管亚洲传统文化中并没有孕育出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但这主要是由历史发展进程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全部归咎于传统文化。因为,不同国家的传统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实际上并不存在截然有别的价值体系。比如,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亚洲人权中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人权首先表现为以团体本位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经济权利、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等。[6]仅从这一点而言难以评判人权的优劣。西方文明所创造的个体主义的思想体系只能反映西方社会结构,总体上不适用于亚洲社会。其实,从人权价值来看,只能存在人权实践成熟与否的区别,并不存在人权价值优劣之分。长期以来,西方人在人权问题上的霸权主义心理与态度,本质上背离了人权价值所要求的平等、和谐与理性精神。1991年马丁·波纳尔发表了《黑色的雅典娜—古典文明的亚洲源泉》一书,对18世纪以来的欧洲人文学科传统做了深刻回顾与反省。作者在对大量史料做了周密的论证以后,揭示了被人们长期忽略了的事实,即那个“言必称希腊”的西方文明发展史,实际上是18世纪以来欧洲学者编出来的一个欧洲中心主义的故事。自20 世纪70年代爱德华·萨伊德发表《东方主义》一书以后,欧美人文学界兴起的后殖民主义理论始终把西方文化霸权作为批判对象。事实证明,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出现的许多不公平现象,大都与西方的文化霸权有关。因此,克服人权领域中的文化霸权主义成为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