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洲各国宪法文化发展的历史看,亚洲宪法文化是一种复合型结构,即在不同法文化的冲突中寻求自然和谐与融合。比如,作为共同体的东亚法文化通常包含着如下因素:中国传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本国固有法文化以及融合中形成的新的法文化形态。在传统东亚法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它为法文化在东亚的初步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当然,中国传统法文化产生的影响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也不能代替东亚各国古老文化体系中曾经存在过的传统因素。
二、亚洲法文化传统与人权价值
(一)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概念
从文化与人权的关系看,西方人权只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反映西方历史的发展进程。它在历史上曾经对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实践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唯一的概念体系,更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共同模式”。在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上,每一种文化体系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应得到平等的承认。西方文化、亚洲文化、非洲文化、拉丁美洲文化孕育了各自的人权概念,赋予其鲜明的文化特征。宪政主义作为保障人权的原理,反映着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价值,并由此而形成各自的特点。
从文化角度讲,东方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人权的表述是各不相同的。西方生产方式下孕育的人权与亚洲生产方式下产生的人权实践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有关人权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西方人权概念缺乏世界普遍性。英国学者米尔恩(A.J.M.Milne)在《人权与人类差异》一书中认为,尽管人权是西方最流行的政治辞藻,也是人们判断政制好坏的标准,但人权概念并不是清楚、明确的。他举了三个方面的理由:(1)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看,西方的人权与当今人类的大多数并无多大关系,因为人类的大多数没有,也从来没有生活在西方式的自由;(2)从文化和文明传统来看,西方的人权所体现的是西方的文化和文明传统,而西方传统只不过是人类众多传统的一种; (3)从个人的社会属性来看,人离不开社会,每个人都因生长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学习其语言、参与其生活而成为一个人和人类成员。[4]米尔恩教授对人权概念的论述对于我们思考亚洲式人权很有启发意义。
(二)文化多样性与人权的实践基础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概念应反映文化的多样性,它所包括的内容是整体,各种权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1993年4月,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议通过的《曼谷宣言》指出,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同等重视。《宣言》特别指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该铭记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尤其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取双重标准。[5]1993年1月,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人权筹备会议通过的宣言也认为,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是考虑人权问题的基础,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得也不应当以尚未充分享受另一些权利为借口而不承认。同年召开的非洲区域人权筹备会议也提出人权不可分割原则是不可变动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分割,而且这些权利应一律平等。会议通过的《突尼斯宣言》特别强调,反对为世界各国规定任何统一的人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