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权力机关与“两院”联系机制,创建多层次的定期沟通交流的监督工作平台。对“两院”的监督不能仅仅满足于每年一次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按照年初既定的工作安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 “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的可能涉及“两院”的执法检查工作,而更应该着眼于日常的工作联系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对此,应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与“两院”负责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与“两院”副职、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两院”综合职能部门三个层次的固定管道定期对话机制,实现“两院”对其重点案件、重要举措、不同时期工作重心及其各自系统内重大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关切的热点问题和重大案件以及准备出台的重要决定等及时通报“两院”的非正式经常化交流,增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理解信任。即监督和被监督是法定的,监督和被监督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监督和被监督的目标和宗旨一致,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平正义,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与法治。通过定期沟通交流的监督工作平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动态掌握“两院”工作重心,及时发现“两院”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以及面临着的现实困难和障碍,帮助“两院”克服困难改进工作,从而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通过这一平台,能够使“两院”特别是其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看到通过监督促进“两院”工作改进和提高的现实变化,提高其依法接受人大外部监督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从而更加主动积极地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互动。
2、进一步突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主体地位,打造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平台。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法定的监督主体。然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根本的落脚点还在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的发挥。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依法履职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二是要积极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常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三是要从制度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履职或不适当履职的法律责任。为此,针对“两院”工作专业性较强,大多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欠缺专门的法律知识,对“两院”工作因日常接触较少而不熟悉、不了解的现状,人大常委会首先要加大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其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其次要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特别权力,采取多种措施为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等职务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最后还要积极引导和促使广大人大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倾听选民对“两院”工作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勇于建言、善于献言,敢于依法启动对“两院”工作的监督程序。以此,解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院”工作监督的不能或者不为难题。与此同时,此举客观上也可敦促 “两院”高度重视代表的联系工作,建立完善各自与代表的固定联系和对口联系制度,促使其结合各自司法业务工作特点,广泛组织开展诸如走访代表,邀请代表视察、座谈,邀请代表旁听庭审,邀请代表随案监督和参与内部办案质量评查,向代表汇报业务工作,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等形式多样的代表联系活动,并使“两院”主动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代表的监督纳入其各自的责任考核目标范围,从而为广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有利于大大彰显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法定监督主体应有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