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强化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卜安淳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国家机关;
宪法
【全文】
我们长期地把政府等同于国家。政治理论中习惯于从广义和狭义两途定义政府,认为广义上的政府通常由三个部门组成:掌握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掌握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狭义上的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设有外交、国防、公安、司法、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方面的具体行政事务。(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所以,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都由政府直接指挥,就有了理论上的依据。这种所谓广义政府的理论,实际上误导了我们对政府职能和功能和认识,误导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政府即国家,国家即政府。我们因此往往不明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往往想当然地以为爱政府即爱国家,歌颂政府即歌颂国家,批评政府即批评国家,反对政府即反对国家。这种观念上的误认更导致制度设置和工作运行中的错误和麻烦。
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条)但我们实际上并不能据此即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是国家或国家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国家是人民共同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人民共同体的代表机关,只是人民共同体的权力机关,不是国家本身。《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第八十一条)我们当然也不能认为国家主席即是国家,因为国家主席只是国家的代表者,不是国家本身。
理论上说,作为人民共同体的国家除构成内容上的土地、人民之外,必然需要国家体制和治理机制。三权分立的理论将国家治理机制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系统。我国的体制安排是将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置于国家的最高位置,而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皆服从于这一立法系统。所以,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国家执法机关,所执之法当然是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所以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也就是国家审判机关,所司之法当然是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所以它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体制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设有法律监督机关。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第一百三十三条)从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规定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不应当是监督法律之制定,即法律监督机关不具有立法监督之职责,而应当具有执法监督(监督行政机关即政府的执法活动)和司法监督(监督司法机关即法院的司法活动)之职责。所以,我国体制中的权力划分,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是立法权居上,执法权(即行政权)、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习称检察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