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类型化是指通过对具有共同特征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归类,从而对于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的过程。一般来说,不确定概念不宜具体定义,但可以通过类型化对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作出列举。拉仑兹曾经指出“, 当抽象的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辅助思考形式是‘类型’。”[23]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必须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才能在特定的情境中确定其准确的利益形态,进而运用最恰当最准确的解释方法。一方面,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和变动性,我们很难直接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基本的解释方法探明其真意,其往往需要通过价值判断的方法来对某一利益类型作出判断,而价值判断又具有比较强的主观性,可能影响法律概念和裁判的统一性。因此,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有利于弥补解释上主观性的缺陷。当然,类型化并非使得其内涵外延变得十分清晰,而只是增加其可操作性。类型化只是对于生活中频频发生的、理论上比较成熟的类型进行归纳,而不可能对其所涵盖的所有类型进行归纳[24]。另一方面,类型化具有层次性、开放性的特点, [25]通过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保持开放性,使得它能跟随社会发展而适应具体时势的客观需要,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从现实需要来看,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至少在以下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对公共利益进行更为准确的界定和更为周密的保护。类型具有直观性,客观上内涵的直观性可以存在于所有的类型对象中。[26]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可以使公共利益概念在司法操作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类型化体现了具体的利益形态,在表现上更具体、更明确、更清晰,有助于司法操作的进行。二是有利于为其他利益形态的保障提供依据。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目的当然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同时也有保护其他利益的效用,即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7]。公共利益概念的类型化,有助于厘清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边界,使权利人能够知悉其权利边界的所在,这也有利于征收的顺利实现,从而使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三是有利于为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指导和规范。就房屋拆迁而言,情况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用模糊的公共利益条款来涵盖,就使得其很难给予当事人明确的指引。[28]如果公共利益概念比较模糊,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比较大,这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在实践中出现的征收征用等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就与公共利益要件的过分模糊性有关。四是有利于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准确判断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有助于法官按照类型化的指引办案,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而且,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判断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也能够形成一些比较成熟、成功的判决。这些司法智慧和经验,应当进行总结,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所以,我们认为,“决定”所指出的应当“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实就是表明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来界定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范围。通过明确这个范围,就能更为清晰和精确地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限,还能进一步强调征地的公益性前提,以达到严格适用公益性征地的情况,逐步减少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少有法律对公共利益作明确定义。但是,有不少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了类型化。例如,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用公共福祉。私有财产,在公正补偿下得收归公用。”[29]日本土地征用法和其他法律将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关系国家和民众利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共包括17 类。例如,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河川以及治水或水利为目的的河川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运河用设施;航标以及水路测量标志等等。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法律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例如美国在联邦宪法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规定为:“政府拥有的土地只能用于政府办公用房、公立大学、办公室农场、公园、道路、车站、军事设施等。”[30]这些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从我国现行立法经验来看,已经有一些法律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实践证明,此种方式也是可行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0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对公益事业也采取了类似的具体列举式的规定。这些规定所列举的事项比较宽泛,并采用了兜底条款,但它们分别针对的特定领域内容的具体事项,具有很明确的针对性和很强的实践价值,应当承认,这些类型化的规定经过了实践检验,这种立法经验应当予以保留。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我们在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时,可以考虑在有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配套法律法规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规定。就土地征收而言,类型化包括国防、国家安全的需要、国家机关及其他公权力组织办公用房的需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以及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需要、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等等。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