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种由监管机构制定与审查合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地方机构监督与协调不同经营单位间的合规管理人员的有序流动与轮替;将现有的由公司直接任命改由监管机构认可后公司方可任职的产生机制,能够使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履职成为可能。
(3)合规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独立性保障
在经济利益方面,合规管理者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是要求尽量与其所在的公司的利益相分离。例如,在日常生活方面,合规管理者与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获得的介质是保障独立性的载体,能够避免他人的价值取向影响合规履职的独立性。
当然独立性的保障并不意味着合规部门不能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层和职员共同工作。实际上,合规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合作的工作关系,将有助于早期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然而,不论合规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如何紧密,下述各要素都应被视为有助于确保合规部门权威性的保障措施。
2、合规的履职权威性保障
(1)法人治理下履职权威性保障
强制性原则是指鉴于规章制度的强制执行的性质,合规履职相对于其他履职而言,更具有强制性,任何人必须服从合规性要求,而不能讨价还价。而这种强制性原则由于合规履职独立性的保障下而越发凸现权威性。
首先通过制定合规政策来彰显权威性。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和核准符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作为合规的纲领性文件。证券合规政策应包括:明确证券倡导的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合规部门架构的有关问题,包括部门设立、独立性、组织结构、资源配备、职责范围等;其他各部门的合规责任,合规政策必须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对于合规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每个部门的负责人都有管理和报告本部门合规风险的责任;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与合作机制,尤其是与法律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的相互关系。[3]当这种宪章性文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中对合规政策的出台,合规的履职保障权威性不言自明。
(2)绩效考核下履职权威性保障
纸面上的规定,对于合规的履职权威性保障可能落不到实处。如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保障合规履职的权威性,需将考核机制引入合规管理,不然再完善的制度都将是一纸空文。因此在业务条线和相关人员绩效考核体系中,相应设定10%左右权重的合规指标,由合规部门打分、评价。绩效考核机制能够推动合规履职权威性落在实处。从过去的经验上看,目前公司合规制度的执行力不强、权威力度不大,究其根源是在绩效考核机制上。对公司来说,绩效考核是决策的风向标,是行动的指挥棒,不适当的激励会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产生误导,现在不少券商的绩效考核仍然是重业务,轻合规;重效益指标,轻合规文化建设,即使有些考核也设置了一些内部管理的指标,但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容甚少,所占分值比重更是不足为道,谈不上在考核机制中体现合规优先的原则,这样所谓的重视,只是停留在纸上,所谓的合规的履职权威性也只是空中楼阁,落不到实处,为此,绩效考核的合规介入是履职权威性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