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些规定从实质上看与《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及解读并无多大区别。而关于这些规定对于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如何具体落实到位的可行性保障,正是本节第二部分需要进行进一步阐述的。
二、合规的履职可行性保障
外部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为证券公司内部合规履职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行性保障。要做到对内有章可循、对外合法经营,使合规履职切实得到保障,以达到监管机构制定法规的初衷,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合规的履职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
1、合规的履职独立性保障
(1)合规部门的设置性独立性保障
证券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是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何种方式来保障其独立性?首先合规部门应该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才能保障其具有适当的定位、授权及独立性。这可以在公司的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并且文件应该传达给公司所有职员。这些文件就合规部门有关的事项应在该文件中予以规定:第一,合规部门应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公司的合规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第四,合规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包括独立的报告路线、独立的调查权力、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以及应避免合规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第五,向高级管理层正式报告的义务,合规部门直接与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沟通的权利。[1]合规部门应该能够自主地对银行内部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部门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等主要合规部门的设置,功能和职责的确定就能确保合规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而这种前置性设置其对独立性的保障价值尤为必要。
(2)合规管理人员产生的独立性保障
合规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是决定合规管事者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的环节。[2]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从法理上讲,合规管理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的事务董事会当然有权管理,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存在先天不足;然而如果合规管理人员由证监会任命或由行业组织任命,又显然不利于公司的市场化管理,为解决这一矛盾,可供选择的方法是: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