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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前文已经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本应当“恪守诺言”,但在合同存续所依赖的“情势”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其结果是合同的对待给付因此而失去平衡——给付负担过重,原合同的继续存在便失去了合理性。此时,通过合同的变更能够使这种经济上最不安全的结果得以避免。所以,从应然性的角度而言,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司法变更权符合债权之“公正性”的要求,有其必要性。其实,从根本上来讲,引起经济上不安全的基本原因并非合同变更,而是经济条件本身的变化(价格的暴涨是其典型之表现)。一旦发生经济动荡,根本不可能用“合同权利具有稳定性,应受严格保障”之类的“合同的不可变更性原则”加以补救。在此情形下,调整合同的内容,也许更能导致新的经济稳定和安全的产生。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我们却又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司法变更权时,其正确性值得怀疑。首先,法官对某一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并不知道该判决在实质上于社会整体利益究竟是否有利(将法学家们在此情形下所作的利益衡量强加在法官身上,可能只是我们的臆想);其次,法官总是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作为不准变更合同的理由。但是,任何协调一致、严密的经济政策的实行,都不能仅仅依赖于某种一般规定,愈来愈经常发生的意外事件应当被纳入该种政策考虑的范畴。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合同的司法变更是必需的;但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这种变更却又是危险的。在宁肯不公正抑或宁肯影响经济的稳定性这两者之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仅作单一的选择。我们应当明确:司法变更权必须予以严格限制——法官不能随便“重写”合同,这是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前提,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就很可能被滥用。同时这也说明,既然允许变更合同的一般性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将导致经济的不稳定,那么,就不能将其规定为一般性原则,而是应将之在规则的层面上予以具体化(表现为给付负担过重规则),从而使其在个案中得以适用,即法院只能在具体、个别的情形中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


【作者简介】

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注释】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79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436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87-388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264.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273.
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82
所谓实定合同,根据西班牙语法律词典,是以相互债务的等价性为特征,据此,可将其译为等价合同。此外,还有学者指出,这种合同的特征是当事人各方从同意之时起已知晓其给付的范围,在此意义上,它和射幸合同相区别,因为在射幸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不确定的事件而在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方面存在偶然性。本文此处所称之实定合同,是采后一解说。
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77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80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82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8
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1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84
“经济废墟”和“生存毁灭”这两个概念为德国判例创造,具体内容请参见参考文献,第452页。
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2条(C)项。
商务部条法司.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版中英文对照).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朱岩. 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138
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意大利民法典. 费安玲,丁玫,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商务部条法司.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年版中英文对照).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欧洲合同法原则(续). 外国法译评,1999(2):103-111.
刘兰. 论法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条款//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1卷.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p442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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