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电子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字问题,目前也日益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对双方当事人以“互换函电”方式所达成之仲裁协议的签字问题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但在电子商务实践中,数码签字已得到广泛应用,以确保电子信件或文书系由特定的人发出或不致发送失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第1款对此做出如下规定:“如果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1)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2)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目前,经由网络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点,已为各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文件所认同。因此,承认以电子传输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对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相互间争端之意愿的尊重。
三、网上仲裁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因素至关重要,它是仲裁程序的进行地或仲裁裁决的做出地。一项仲裁的方方面面均与仲裁地有着某种实质性联系,仲裁裁决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都离不开仲裁地法的调整。《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即规定:“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自《纽约公约》生效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始终重视这一领域因素,认为缺乏这一因素仲裁将面临着潜在的危险,仲裁员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将无法得到保障。从本质上讲,国际商事仲裁是应当从属于一国国内法之规定的,而最适合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法则非仲裁地国法莫属,因为仲裁地国法可以充分、有效地对仲裁程序施加控制。一般而言,仲裁地法所要调整的事项主要有: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组成、实施仲裁的程序、仲裁应适用的法律、仲裁裁决的做出以及发布、解释、审查和被宣布为无效等等{3}。
然而,仲裁地在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上述重要性却是与网上仲裁的实际情况相矛盾的。何谓以及哪里是网上仲裁的仲裁地?无论是有关概念还是实际地点在网上仲裁实践中均不易界定。我们不妨回头看看本文开头的那个假设。在该假设中仲裁所在地是哪里?就领域原则来说,应予考虑的是“管辖地”这一概念。实践中不论是普通国际商事仲裁还是网上仲裁,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自由选择仲裁地点的。但在网上仲裁的场合,当事双方则往往是不自觉地选择了进行网上仲裁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而在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未能明确仲裁地时,那就只能依赖于仲裁员来明确这一问题了。《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未达成这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除此之外,网上仲裁的仲裁地还可以是仲裁裁决的做出地。为了便于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笔者认为,应当提倡或鼓励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一个地点,并将其视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