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对此也认为:对保险人风险判断至关重要,投保人应当对可能构成严重欺诈以及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况负如实告知义务,这两种情况即使保险公司不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
另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函(〔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74号)规定:依据
保险法第
五条、
合同法第
六十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诚信附随义务。投保时,如果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重要事项涉及保险标的风险,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即使保险人没有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基于诚信原则,也应进行适当说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这种诚信义务,依据
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告知义务
南京H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告知。这种观点近乎荒唐!体检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一种手段而非法定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
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保险实务,体检都并非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阶段,保险公司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是其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即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况且体检结果的准确性也是建立在被体检者告知其体检之前的身体状况基础之上,体检也只能反映身体的现实状况,对既往的身体情况缺乏真实的反映。基于疾病的迁延性原理,在医学上,即使痊愈的既往病史也会导致重大疾病的发生。投保人对保险人既往病史的隐瞒会使危险率提高,从而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评估。
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全省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亦明确提出:体检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辅助手段而已,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丝毫不应因此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保险欺诈,也将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