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中的询问与告知
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既往症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陆新峰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律;保险赔偿;保险诉讼;保险裁判
【全文】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31日,南京G大学向K保险公司递交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及声明书,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7183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该声明书记载:我校已按贵公司的条款内容,对参保学生就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重要事项对学生进行了告知和说明。
该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对各大类既往疾病出询问,并在其他告知事项’记载:被保险人(学生)中是否有存在其他既往症等问题?若有,请列明具体人员即症状?”该栏尾部注明:上述健康告知书任一被保险人回答有,请在有出打勾,否则在无处打勾,该投保单“有”与“无”处均为空白。投保单声明栏格式打印:我们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所投保险险种条款,确认其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均已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G大学计划财务处印章。
06年10月17日,南京G大学缴纳保费21549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大学为台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张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正本一份并附条款,并交付G大学。G大学在领取上述材料之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客户回执一份,该回执记载:我单位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单、保险方案、涉及条款各一份,保险合同号码为XXXXXXX0600064,经审核该保险单及发票上所列的各项内容确实无误,同时已详细了解方案中各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现予以签收。
保单正本特别约定栏第3条约定:投保前已患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病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所附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
四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四)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女生Y系该校学生,亦为该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之一,2006年10月13日该学生复发左小脑动静脉畸形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于11月8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36719。9元。之后,Y之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K保险公司理赔部经审核相关医疗记录及了解,发现该女生存在既往3年前由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同年12月8日,保险公司签发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Y既往3年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属于投保前已患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