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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性疏议

  
  税务管理制度,是调整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税收征纳基础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税收征纳活动进行的基础。

  
  税款征收制度,是指调整在征税机关依法征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入库各类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规法律范总称。在税款征收活动过程中,以税款征收为核心,在税法上设置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涉含税款征税基本制度、税款征收特殊制度、税款征收保障制度和税款征税辅助制度。

  
  税务检查制度,是调整在纳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核查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征纳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它反应力征纳双方在税务检查活动中的权义关系。

  
  从税收征纳程序中的各种关系来看,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主体一方恒定为征收机关,另一方则是纳税主体和相关义务主体,包括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担保义务人和负税人等,在此统称为纳税相对方。可以看出,从税收征纳基础的税务管理到税收征纳的核心税款征收,再到税收征纳的非常态税务检查,纳税相对方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征收机关在征纳程序中享有优越地位。

  
  六、税收救济法律关系

  
  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税机关会对纳税人做出课税处分或/和税务处罚。课税处分是税务机关在征税之前对纳税人的各项课税要素进行的确认,比如确认纳税主体、确定征税客体、核定应纳税额等。税收处罚的发动起因于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对工作人员的处罚行为属于内部行为,适用另种救济程序,不属于本文讨论内容,在所不论。法言有语:“无救济便无权利。”为了保护权利在获得侵害的时候能获得适当的救济,在税收领域,法律赋予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税收救济法律关系,可分为税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法研究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类具体的当事人以及特殊的程序设计,因此于此将其纳入到税收法律关系总的框架中来研究。

  
  税收救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是非常态化的。在主体上,税收救济法律关系与上述几类关系的迥异之处除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方独立的主体。在税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有复议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复议机关作为相对对立的一方,有权审查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在税收争议行政复议中,有些争议设置了特殊的前置条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如果税收争议涉及到税款的争议,纳税人须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火提供担保的前置程序,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纳税人。这里的行政机关可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被告。行政诉讼一般包括直接提起诉讼和复议前置诉讼。就税务争议而言,如果是直接诉讼,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诉讼一般包括税收保全、税收行政处罚等。在税收争议中的复议前置诉讼主要是涉及到税款争议。纳税人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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