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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悼日合法性四辩(下)

  

  (一)强制捐款


  

  在哀悼日中,在民众积极以捐款等各种方式表达自己对灾区人民同情、扶助之情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许多值得深思的现象。在地震发生当天,中国房地产业的巨头万科集团捐款200万元,网络舆论却指责捐得太少。万科总裁王石回应:“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万科普通员工的捐款以 10元为限”,却遭网络舆论更激烈的指责甚至漫骂,万科股价也随之大降。无奈之下,王石就“捐款门”事件公开表示道歉,万科股东大会高票通过捐赠一亿预案。[26]


  

  在另外一个有些类似但力量对比完全不同的事件中,5月17日,神舟集团董事长吴海军针对在公司要求的捐款过程中,有员工不捐款或虽捐款但口有怨言的情况,亲笔写下指示:“忠信仁义是我司的企业文化。在这次抗震救灾的行动中,99%的员工体现了爱心,符合公司文化,但还有1%的冷血者混在我公司,对他们我不去谴责,但希望他们离职,我们公司不需要这样的员工。虽然捐了点小款,但又心有不甘背后议论废话一堆的人渣也一并滚蛋。”[27]以捐款态度作为是否留用员工的标准。这两个事件所体现的由社会压力强制捐款的现象,在这次哀悼日中并不少见。


  

  (二)言论自由市场的游戏规则


  

  如果说政府不能也无法在精神规范领域强迫个人话,那么在现代宪政国家,政府已经垄断强制力使用的前提下,个人之间更是既无可能也无道理用一种精神规范强制他人。而且从平等原则出发,成年人之间不存在道德上当然的高下之分,一种精神规范的主张者只能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上,通过观点自身的说服力来争取他人的接受。当然,这种表达观点的行为,并不限于单纯的语言文字的发布,也可能通过一些表达式行为,如以拒买支持分裂国家的富商投资的公司经营的商品的方式来进行。[28]此时,政府为了某种重要的公共利益可以对这种表达式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调控,但不得针对言论本身。比如在前面看到的因为王石的言论,股民抛售万科股票造成万科股价下跌,可以视作同时作为公民的股民表达不满的表达式行为。


  

  然而,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中,每个发言人至少在形式上应被赋予相同的发言权,从而尽可能在平等原则的约束下完成公意的形成过程。但是,由于发言人自身条件的不同,这种形式平等原则常常受到发言人实力不同的影响。在万科事件中,单个消费者和股民相对于财大气粗的万科集团,其经济实力几乎微不足道,完全是依靠公民间对抵制背后观点的认同,聚集成强大的共同行动,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表达。在这里,单个消费者或股民与大款王石经济实力的不同没有影响观点的交流。但在神舟集团事件中,董事长位高权重,掌握着普通员工的饭碗。他以解雇的方式来表达对某些员工不支持 “企业文化”的不满,经济实力悬殊已足以扭曲这些单个员工的表达,使他们或是被迫作出支持董事长道德判断的表示,如捐款;或是为了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丢饭碗,并对其它员工的表达产生拘束效应。此时,言论自由市场的运作已经因为言论本身说服力以外的力量被扭曲,公民的言论自由已受到其它私人当事人的侵犯。如果受害当事人,如被解雇的神舟员工向法院寻求救济,法院固然可以因为雇主的不当解雇行为为由而要求雇主赔偿,如强制捐款的要求并没有事先规定在公司章程里,因此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理由。但是,如果公司章程里的确事先规定了此项要求,在私法领域,员工似乎就求告无门了。


  

  (三)宪法私法化: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不能


  

  在美国宪法语境下,政府对这个问题似乎的确是无能为力。美国宪法尤其是联邦宪法据信只适用于政府行为,在没有政府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如政府积极的参与,政府鼓励,对私人行为有强制力的认同,或私人主体履行的一种公共职能的情况等等,宪法无法用来保护私人利益。[29]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用来针对其它公民保护“宪法自由”。因此,政府行动不能用来纠正社会上既存的不平等状况,社会本身的不平等需要社会自发的调整来纠正。或许,一个敢于允许国民焚烧国旗的法院对他们社会的自我纠错能力有这个信心是有道理的,而且美国的确也是一个民间组织相当发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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