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其类似情况也发生在中国。由政府大力推行两千年的儒家礼法制度,伴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也被许多国人抛弃。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更是提出了“打倒孔家店”的口号,至于鲁迅的那句“仁义道德吃人”的名言更是深入人心。在以陈独秀为代表新文化运动支持者眼中,儒家学说一无是处,是同现代文明完全抵触的腐朽学说。[11]政府的支持和强制并没有使儒家道德礼法之树得以长青,反而在封建政治制度倒台后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被国人不断嘲弄。其实高扬“仁者爱人”“亲亲尊尊”的儒学本身的错误尚可商榷,但是它利用政权的力量推行正统、打击异端的作法则使自己不可避免地步入穷途。
(三)世俗政府及言论自由原则
宗教革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在西方,政府从最大的善的神位中摔了下来,成了最小的恶。在现代宪政学说中,实现个人自由是公民建立国家和政府的首要目的,政府不再是人民的目的,不再是一位长者、一位神在尘世的使者;相反,它不过是一个警察、一个既会保护也会伤害公民的魔鬼。人民结成国家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实践某种宗教、道德规范其它崇高的理想,而只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自由这些世俗利益。政府不再具有道德上的高尚性,相反,为了防止这个魔鬼作恶,人民以分权、法治、联邦等种种制度,以权力与权力之间不可避免的摩擦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精神活动领域被留给公民个人去构建,政府只是公民在构建这一领域过程中的手段。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为各国宪法,如中国宪法第二条,所载明,它要求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样人民就取代了过去的神或者天成为了政府权力的来源。如果说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在精神层次上还有差别的话,在整个国家范围之内还存在一个道德制高点的话,那恰恰变成了人民要高于政府。因此,政府任何在精神领域对公民指手划脚的行为就像孩童教育父母一样,荒唐而无理。为了实践这种人民主权的要求,并避免过去神圣政府导致的专制政府现象的再现,世俗政府原则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主流思想。在1971年的Lemon v. Kurtzma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著名的“莱蒙法则”,它要求,立法必须具有世俗目的,其主要效果必须既非促进也非抑制宗教,而且立法还必须避免使政府与宗教形成过分纠葛。[12]这是对世俗政府原则的一个精辟阐述,而宪政国家自然首先是一个世俗政府。
在神圣政府原则下,至少对普通公民来说,政府并不需要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最多是只政府收集信息的一个渠道。如果通过其它方式制定的政府决策也能够收到好的效果,那么有没有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当权者来说都是无所谓的。如孔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13]但是在世俗政府和人民主权原则下,权力来自人民,决策应当由人民作出,在实践中结合代议选举制度,就需要普遍、广泛的公共辩论来实现这些原则。虽然国家可以调控公民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是国家不能以干预、引导公共讨论,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作为行为的目的。[14]主流民意的形成完全需要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中通过尽可能无拘无束的讨论来完成,[15]然后再通过代议选举制度形成国家政策。
不过,同美国宪法制度中政府与宗教的隔离之墙不同,现代政府与道德规范的隔离之墙似乎并不明显。在各国法律政治制度中,有关道德规范的内容随处可见,如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国政府对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资助与管理、设立公共图书馆等行为都有可能使形成国家对特定道德规范进行引导、推行的印象。
但这种政府道德化的表现一方面是因为,公民的一定既可能具有道德意义,也可能具有行为交往意义。如不可欺诈的要求,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稳定市场秩序的要求、方便交易行为进行的要求。政府对欺诈行为的禁止,主要是出于保护公民物质利益的要求,即调控的是公民行为而非其精神世界。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所主张的“自由”内在的可以解释为两种含义:一种是善的、理性的自由,即摆脱了个人欲望过度膨胀、从而成为欲望奴隶的自由;另一种是选择的自由,即根据个人自我判断的进行个人生活构建的自由。[16]在第一种意义上,公民可能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帮助自我进行约束,以禁止一些会引起自身欲望膨胀的行为,而且这种需要多以一种社群主义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往往针对未成年人,如尽可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暴力信息,[17]从而塑造整个社群的下一代人的精神品格。在第二种意义上,政府最多只起到提供尽可能丰富的信息,以帮助公民有更多的选择可能,不需要甚至禁止政府采取约束、强制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