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过形态
以《模范刑法典》为代表的美国当代刑法中的罪过(犯罪心态)形式有四种,即蓄意(purpose或intention)、明知(knowledge)、轻率(recklessness)和疏忽(negligence)。
轻率,就是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主观上对此结果并未自觉制止,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自觉漠视这种心理经验必须包含严重偏离守法公民的行为标准。轻率这种犯罪心态,是英美刑法上的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罪过形式,其他法系刑法立法目前还没有这种规定。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共识是将罪过分为故意(希望故意和放任故意)和过失(轻信过失和疏忽过失)两种四类,同一法条的同一犯罪要么是故意(两类故意)要么是过失(两类过失),不可能既是故意又是过失。在理论上分别给故意和过失下抽象的定义并不困难,问题是将放任故意与轻信过失联系司法实践进行比较考察,就会发现二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予以明确界分往往极其困难。二者的共同之处是行为人对其产生危然结果的行为本身具有轻率特性,行为时对后果的预想多半呈模糊状态:既可能含侥幸避免成分(轻信),也不排除漠不关心的成分(放任),究竟以何者为主,因案件不同而相异,有些案件中连行为人自己也不明确,何况司法人员。对此,如果硬要判定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常常不可能做到,结局是莫衷一是,久拖不决,公正和效率同时丧失。出于司法实践需要,美国《模范刑法典》总结实务经验,对结果犯的心态上往昔的两种四类改制为三种,即在蓄意(直接故意,或称希望故意)和疏忽过失之间设置中间模糊心态“轻率”(涵盖大陆法系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这是实用性很强的概念,也不违背科学(模糊论可作解释)。近年来,德国刑法学者提出的“第三种罪过形式”以及法国学者提出的“中间类型”,在内涵上与美国刑法的“轻率”罪过形式是相同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最终应当服务于司法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