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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三、英美刑法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对中国刑法的启示


  

  (一)持有


  

  持有(possession)在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公布以来被多数州刑法视为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常起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无动作)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交融的特点。但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因为刑法上的不作为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持有未必以此为前提。”作为“行为形式的犯罪性明显地蕴含在主体自身的动作中,”不作为“行为形式的犯罪性取决于主体与法律要求之间的义务关系。”持有“的犯罪性在于主体对非法财物(如毒品、凶器、犯罪工具、不义之财、色情物品等)的支配状态,对象的性质决定了对主体行为的评价。不同犯罪行为形式与罪名构成的关系也不同。作为和不作为这两个术语本身均不是罪名的组成因素,它们在犯罪构成中出现的数量是不确定的。持有本身是罪名的组成部分,它的犯罪构成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持有这一犯罪行为形式的法制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些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创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罪名是证明的中心。持有是现存事实状态,容易被证明,发现事实就是证明了这个事实。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形式构成的种种罪名,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既成事实的来龙去脉(来源或去向),而证明事实的来源或去向显然大大难于证明事实本身。减轻证明责任,有助于增强刑法的威慑效用,使狡猾的作恶者难逃法网。


  

  英国刑法中,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行为形式称事态(state of affairs),其主要内容也是持有。中国现行刑法立法上没有将持有规定为一种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犯罪行为形式,但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多达10个持有型罪名,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国刑法理论上,有认为持有可以成为独立的一种犯罪行为形式,也有持否定观点的。但都不否定持有型罪名有其独特的法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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