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
以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为例
The anti-monopoly law thinking of China''s Foreign Acquisitions
The Coca-Cola from America acquired Huiyuan in China as an example
孙晋;翟孟
【摘要】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一案历经半年审查,以我国商务部宣布禁止收购而告终,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外资并购一方面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并造成部分民族品牌消失。近几年一系列外资并购引起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甚至部分群体的强烈反对,这种现象需要我国法学界做出理性回答并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引导。本文紧密结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首先对外资并购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然后从我国反垄断法律相关的实体规定入手分析外资并购问题,揭示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复杂性,警示我国社会应以正确的心态和符合法律的原旨对待外资并购,切忌在类似问题上的民族情绪泛滥和非理性举措。
【关键词】可口可乐公司;汇源公司;外资并购;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全文】
一、 引 言
我国首部《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正在积极向前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也在逐步深化,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深不见底,美欧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国际大背景下,涉及金额高达24亿美元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我国果汁生产巨头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之申报被中国商务部以“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而否决,该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学者应当发出声音,让法律判断回归法律、技术分析回归技术;也希望“新官上任”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真正在反垄断框架内慎重对待“头三把火”,不能“火候不够”,更不要“过了火”,少考虑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虽然与竞争政策有关联,但毕竟二者不完全一致),更无需顾忌“网络民意”(因为谁也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必须象法院司法那样必须“走群众路线”,更何况反垄断执法判断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对待外资与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这样两厢情愿合并所持的态度,笔者认为中国社会需要更包容宽容、中国政府应当更客观理性。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
2008年9月3日,我国大型果蔬汁生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止我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消息一经公布便立即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强烈关注。据我国网站调查,有80%的网民反对这起外资并购,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对这起外资并购事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内饮料企业、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及其他外国投资者也都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将其看作是我国首部《
反垄断法》出台后实施外资并购政策的标杆。可口可乐公司自2008年9月19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申请材料,商务部经过半年的审查之后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正式宣布禁止了这一收购行为。商务部对外宣告,在该案审查中,依据《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该集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
反垄断法》第
28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这一决定马上引来广泛议论,在各种质疑的声音中,外电对于此事的态度尤其值得玩味:美国《华尔街日报》、路透社等各大财经媒体几乎众口一辞地认为,此举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而我国商务部和外交部先后表态不接受这种指责。中国反垄断并购禁止第一案一时间在国际国内闹得沸沸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