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利益的博弈和平衡
花育萍
【摘要】法律与政治 博弈与平衡
【全文】
昨日与当事人探讨一案件,当事人表达了对法律的困惑和感觉到法律的不公平,我就问当事人法律因何而产生的呢?
从法律的定义来说,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对法律定义的表述各不相同,《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说:作为一个定义,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阿奎那,1982年:第106页)。边沁的《法律通论》说:“可以将法律界定为一国主权者设想或采用的一系列意志宣告,其涉及某个人或某些人在一定情形下服从的行为。”(Bentham,1970:1)。在中国,有文本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孙国华等,1994年:第79-80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倪正茂,1996年:第22页)。
但就法律的产生来说,都是源于相同的社会历史需求,就是当时社会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既得利益,就通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全体社会成员服从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首先,社会的某一群体经济上得到很好发展后,就会寻求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更多的话语权,进而来巩固和发展其既得利益。如果现有的社会法律制度不能满足,他们会不惜以更换社会和法律制度来实现,当然这是不得已的,更多的时候是社会各阶层进行利益的博弈、妥协和平衡,出台新法律或修改原有法律,既满足了新兴阶层的利益需求,也保障了原有社会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这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一再得到证明。其次,社会的统治阶层为了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甚至不惜暂时或局部牺牲自身阶层的利益。说到底,法律是因为不公平的存在而产生的,其产生本身而言就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博弈和平衡。最简单的例子,我国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却没有对男士的保护法,原因很简单,就是妇女儿童还属于弱势群体,正因为存在事实上对妇女儿童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才有保护其的各种法律的产生。这一道理可以推而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