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立法法》确定的法律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制度不能适用
《处罚法》与《交安法》之间法律冲突
有学者建议,
《处罚法》与《交安法》之间法律冲突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决定具体法律适用。《
立法法》第
85条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是解决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规定。就本案而言,
《处罚法》是旧的一般规定,《交安法》是新的特别规定,两部法律在罚款程序上冲突属于是“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之情形,显然无《
立法法》适用之可能。
4.《
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的制度不能解决
《处罚法》与《交安法》之间法律冲突
有学者建议,《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法律解释权,其对法律的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针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时可以通过《
立法法》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方法加以解决。但《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限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与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两种情形,
《处罚法》与《交安法》之间法律冲突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依法不具有适用此制度之条件。
5.《
宪法》和《
立法法》有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解决
《处罚法》与《交安法》之间法律冲突
《处罚法》是1996年制定的,《交安法》是2003年通过的,其间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是巨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或修订法律必须考量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变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车流量大、行人流动性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比较多等特点,《交安法》作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是符合交通警察在纠正道路交通违章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的执法实践的,具有执法中的合理性,难谓“不适当”。又如针对律师在实践中会见难、调查难等现实而修订《
律师法》有关内容体现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精神要求的,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难谓“不适当”。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是具有“不适当”之情形,所以,此制度对《交安法》与
《处罚法》之间、《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缺乏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