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
梁三利
【摘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从现行法律和立法体制历史沿革分析,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之外其他法律划分、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和行使解释权等法律规定不能解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法律之间的冲突,两者制定法律冲突缺乏相应法律适用规则。通过个案解决和规则解决方法决定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统一,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全文】
一、问题缘起: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两者制定的法律冲突时能否适用《
立法法》确立的“法的效力等级规定”或法律适用规则?《
立法法》未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也见解不一。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提出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
刘家海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刘家海不服,于2005年3月18日将交警部门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处罚法》)第
33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且
《处罚法》第
3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
《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107条第1款和公安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7条第2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非
《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所以,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