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散户投资者行为。在股市的博弈过程中,机构、大户的对手就是中小散户。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当一个人进入股票市场以后,会很快产生“羊群效应”等心理现象,使得股市投资者的队伍不断壮大。
上述三个主体的行为相互作用,扭曲了股价的正常形成机制。如果不改变政府行为和机构投资者行为,就仍会复制以前的泡沫化轨迹,股价将重新走向不合理。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还没有释放完毕的情况下,投资股票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积极意义不应高估。[7]从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保险公司确实是作为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但前提是其资本市场较完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较高,保险公司入市可以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保险资金入市目的就是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如果证券市场中缺乏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保险基金无法获得稳定的回报,即便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保险公司也不可能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保险公司入市不是解决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金融风险的问题,而是解决市场更加完整、更加健全的整体性问题。[8]。
三、监管中公开规制理念的导入与确立
保险资金市监管的政府主导模式影响保险市场运行规则,因此保险资金入市的制度规范同样也体现了以政府主导和国家干预为主的特征。我国针对保险资金入市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纷繁杂乱的现象,也体现出监管机构缺乏一定监管观念与逻辑,突显出构筑监管理念的重要性。
(一)公开规制理论介绍
公开规制(disclosureregulation)是证券立法中常谈到的一个概念。证券法律中的公开规制具体体现为一项证券监管制度,其基本内容即为:强制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特定当事人公开其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判断。它也被称作“信息公开制度”或“信息披露制度”。有学者认为证券公开规制也是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一项法律创新,蕴涵了国家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理论根据和政策导向。[9]
公开规制的制度,强制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披露其信息,这是国家干预主义立法的表现;但这种监管措施又是有限的国家干预,它限于信息的强制披露,却并不剥夺当事人的发行自由,同时也将投资判断的权利留诸公众自身;尤其是公开规制的直接目标,正如公开原则的基本意蕴所揭示的要确保当事人获取信息的自由并由此实现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选择自由,因此,公开规制的社会哲学观从根本上说是经济自由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