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由于采取的是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即由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所以由于监管机构的功能不同,目标不同,因而权属也不同。监管机构在权责不清或者是权责不对称的情况出现下,在操作上就容易发生监管真空。前者主要出现在监管机构的管辖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时候,后者则往往出现在一些可能对监管机构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时候。主要表现为监管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因此监管真空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二、保险资金入市监管真空形成的根源及公开监管理念的确立
(一)保险资金入市监管真空形成的制度根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强制性制度变迁[2]的行动轨迹构成了改革进程的主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正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本身,在转型期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替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市场作为资本要素市场的组成部分,其演进与发展的进程本身也是构成中国经济转轨中制度变迁的重要一环,由此也决定了其发展进程中打上政府主导的烙印。笔者认为,保险市场“政府主导模式”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几方面:
1.政府意志决定保险市场的发展并左右监管行为取向
从保险市场的发展轨迹看,政府介入主要是根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整体部署的要求,而不是着眼于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效率。后者总是从属于前者,难以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尊重。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1985年由国务院颁布了《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宽泛,从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无所不及,违背规律运用保险资金,造成相当部分的资金沉淀或损失。1995年《
保险法》出台,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由于政策限制,大量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保险资金约有50%以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在。2002年10月28日为我国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新法将原来第
104条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规定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修改了原先的禁止性规定,为国务院今后适时规定新的资金运用形式扫清了部分法律障碍。2004年2月1日,《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提出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政策坚冰开始融化,保险资金运用也由此进入了拓宽投资领域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