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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构建

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构建


孙晋;王薇丹


【摘要】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正在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坚冰融化之机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课题。面对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监管真空使得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抑或成本加大。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底国内金融市场将彻底向外资开放。保险资金运作风险与保险市场竞争强度相伴与日俱增。本文立足这一现实国情,认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关键词】资本市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保险监管;公开规制
【全文】
  
  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制度安排及其监管真空出现的必然性

  
  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基本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平台,通过积极融入、全面参与、促进市场建设,谋求行业发展,是保险业选择进入资本市场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可操作性制度安排。笔者将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如下归纳: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两者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保险公司通过以能否保证其出资的安全和资产的增值来对股票资产托管银行进行监督,甚至更换它们(如《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1];其次,托管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者各负其责,实现经营与保管相分离,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二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防止保险投资资金的风险。稳健经营的托管银行保证保险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人制度也突出了托管人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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