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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试客写手”的经济法规制

浅论“试客写手”的经济法规制



但观立法者立于《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岔口

杨琨


【摘要】在对“试客写手”发布虚假信息的问题上,司法者应优先适用《广告法》而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针对“试客写手”这一较为新颖的事物,法律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关于责任承担的额度问题。
【关键词】“试客写手”;“试客信息”;三代人权;虚假宣传
【全文】
  
  “试客写手”,一个看似崭新的职业名称,实际早已经悄然进入了我们的社会和生活。它是如此的隐蔽在我们的视野之外,以至于尽管它渗透进了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我们却都懵然不知。

  
  一, “试客写手”的概念及其构成

  
  实际上,给“试客写手”定位成“职业”多少有些不太恰当,因为我们日常给“职业”的定义往往是具有营业性的,即长期的从事一项较为固定领域的工作行为并获得收入。但在现实之中,大多数“试客写手”是不固定的,而且流动性相当之大。它的催生多是由“试客”转变而来,而“试客”这个群体本身又是居于消费者之行伍的。

  
  在商品经济中,卖方总是意图促销自己的商品以尽可能的实现自己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一个买方占主导的市场之中,消费者面对浩如烟海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要做出自己的选择。然而,初入某领域的消费者由于对新产品的陌生往往缺乏对商品选择的准确依据,且当今广告的纷繁芜杂和华而不实又平添了这种境遇的尴尬。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若能在缴纳购买费用之前事先尝试一下将来可能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即变成了最佳之选择。在此环境下,“试客”的产生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试客经济是最早源于欧美国家的,而不管是欧美地区还是东亚地区,试客经济的实际运作都多多少少与“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网上申请、网上预约、网上反馈等一系列运作方式也多多少少地增加了这种新事物的虚拟感。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商家都会要求试客在试用完本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后,以文字的形式,将自己的实际感受反馈给商家,而商家则通常选纳其中言辞较好者发布公开并给予试客一定的金钱鼓励。“试客”在得到了切实的实惠之后大多希望继续采取此种方式与商家合作。至此,“试客”终于从消费者的行伍之中跣足而出,摇身变作经常穿梭于各大网络论坛之间,一身令人羡慕的高档新产品,言语不乏对相应商品溢美之词,并且根据“业绩”从商家那里领取较为固定报酬的“广告人”,我们通常称之为“试客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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