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法律行为分析及改造路径选择
柳海峰
【全文】
一、草根阶层传票签收难的客观表现
根据法理学理论,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具体包括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两类。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1999年10月第一版,103-105页}
(一)、受送达方本人拒不签字。
受送达方本人拒不签字,主要表现为:受送达方本人借故逃离、避而不见;否认原告诉求并以此为由拒不签字;以法院送达人员态度强硬为由发生纠缠而拒不签字;向第三人推诿责任并拒不签字;以不知情为由拒不签字。
(二)、受送达方本人之代收亲属拒不签字。
受送达方本人之代收亲属拒不签字,主要表现为:以此事需向受送达人本人征询意见为由拒不签字;以受送达人会对签收家属施以暴力为由推脱签字;故意隐瞒受送达人信息及案情,借故离开;另外,第一项受送达人本人拒不签字情况均有不同程度显现。
(三)、本人及代收亲属向法院送达人员提出大量反驳原告诉求的具体事实及意见,并反复强调,给送达造成大量时间延误。
在法院送达人员说明来意后,受送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强烈申辩,内容涉及邻里关系、行为作风、道德谴责、个人观点,但大部分不是案件事实,但是感情强烈,虽然听完受送达人及其家属内心发泄后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签收,但是不允许受送达人及其家属进行内心宣泄必然无法达到顺利签收。
(四)、问路难。围观群众对法院人员避而不及,法院工作人员问路难、调查难、与群众拉近距离难。
很多法院送达人员反应,村民一见到法院警车都躲得远远的,至于问路,就是近在眼前也说不知道。至于调查,更难查明实情。
(五)、基层组织不愿派人出面见证送达情况。
虽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但是因为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往往不愿意派员见证,送达回证备考栏目往往注明“受送达人拒签”了事,必要时留下随车司机的签字备查。这种方式虽然极不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