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律师与诸葛法官:不可理喻的对话
司马当
【全文】
2006年3月,陕东省陕森公司向陕安市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省皖源公司和上海沪日公司连带给付货款200万元。皖源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即提出管辖权异议。陕安市新区法院随即驳回了皖源公司的异议。皖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陕安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0月以新区法院“超过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之标的额,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为由,撤销了新区法院的上述裁定。此后再无任何信息。
2007年4月25日,皖源公司突然收到陕安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要求皖源公司于2007年5月8日到庭。传唤事由为“开庭”。以下是皖源公司的司马律师与陕安市中级法院主审本案的诸葛法官在电话中的对话:
司马律师:现在你们突然通知开庭不合适。
诸葛法官:怎么不合适?
司马律师:你要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重新指举证期限。
诸葛法官:人家起诉你们一年多了,你还有什么证据没准备好?
司马律师:半年多的时间没消息,我们还以为本案由对方撤诉了呢。再说既然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无效的。你们中级法院要审理本案,仍然要首先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因为我们原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要是地域管辖问题,而你们中院是以级别管辖的理由撤销原审裁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贵院可以理所当然地取得管辖权。
诸葛法官:管辖权的问题你可以到法庭上来说,5月8日开庭,你还是要来的,否则,我们就缺席判决。
司马律师没有在5月8日到庭,而是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又提出了延期开庭的申请,诸葛法官同意了司马律师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但对皖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接受,仍于2007年5月8日发出了5月15日的开庭传票。
为了表示对法庭的尊重,司马律师于2008年5月15日到庭,开庭时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的审判长似乎很白,当即宣布休庭,准许了司马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让司马律师回去等候法院的裁定。
司马律师认为,陕安市中院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仍坚持开庭,是违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以传唤的方式强令当事人千里迢迢地去开庭,更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