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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几个案例分析[1]

  
  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检察建议于法无据呢?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有察看并督促之意,建议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对某一事物有监督权则必然有建议权,建议权内涵于监督权之中。《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官的工作方式,法律是肯定的。[⑤]检察建议是检察官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履行的义务,所作的努力。[⑥]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背离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不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而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尽的义务。

  
  根据《民行抗诉规则》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条件是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也就是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系统性风险。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背离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即针对的是个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背离职责,而且需要追究其纪律责任。结合《检察官法》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⑦]案例一针对的是制度隐患。案例二、案例三、案例五、案例六针对是背离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但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追究有关个人的纪律责任,是存有疑问的。 案例四中不但存在制度隐患,而且有关个人也严重背离职责需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效力分析

  
  在案例一中,舞钢市检察院不仅向税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而且也和舞钢市政府联系,取得主管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督促税务部门整改。这一方面促使市政府加强协调,另一方面也有利用市政府给地税部门施加压力的意味。毕竟地税部门的疏失造成地方财税收入的减少。检察建议发出后,舞钢市检察院又多次和地税部门联系,询问建议落实情况。这一切都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检察建议被采纳。这折射出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有察看并督促之意。建议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对某一事物有监督权则必然有建议权,建议权内涵于监督权之中。权力包含有某种强制。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定。如果有关机关只敷衍塞责,或者不予恢复,又该如何?至少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的法律手段。这凸显出“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困境,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上的困境,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田野的守望者。但现行法律体系中保障这种监督的具体机制是不完善、不充分的,它只是守护法律田野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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