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几个案例分析[1]
陈军伟
【全文】
政府与我们的关系最为密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政府打交道,政府无形的之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时甚至无所不能。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行政机构所处的环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 行政机构对自身的日程并没有绝对的控制权。第二,行政机构处于一个变动而非稳定的环境中,必须面临并处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第三,不同的行政机构具有不同的信息,因而需要协调才能进行合作。受这几个因素影响,行政机构必须在没有清楚立法指导的环境下运作。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行政官员作为自私的理性人所考虑的不是公共利益, 而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②]行政权的滥用再所难免。
在我国,行政权是最强大的国家权力,它的滥用和侵害实际上是不争的事实。就连政府自己也承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③]近些年的大规模的拆迁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工人维权和上访,很多与行政机关的行为相关。
检察机关作为
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各地检察机关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监督探索,积累了经验,对完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舞钢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就是这种探索的一部分。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具体情况
舞钢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主要是在2008年开展的。2008年共发出检察建议10份。到2008年年底,已有5个单位进行了回复,其中有4个单位通报了采纳检察建议后采取的措施,有3个单位在进一步落实检察建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行政机关接受检察建议后,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9项,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12件,取缔假冒纯净水生产窝点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