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养成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论自由。如果律师的质证或辩论观点与案件有关联,法官就不应该中断律师的发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是中立者的角色,绝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完善软硬件设施。律师与法官的沟通要掌握好度,平易近人并不等于暧昧,服务周到并等于同流合污,唇枪舌剑并不等于透漏案情。硬件设施方面,要设立律师阅卷室或律师休息室。
(七)尽量避免律师与法官单独相处。为什么是尽量避免而不是禁止,笔者认为禁止律师与法官单独相处很不现实,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要坚持“三个至上”,就要切近生活,深入实际。但我又不提倡律师与法官的单独相处,目的是为了避免律师与法官不正当的沟通,保证司法公正。
笔者一再强调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很显然把律师放在突出显著的位置。目的是让律师来监督法官的工作,拓宽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法院工作的监督管理的主体很多,如党委的绝对领导,人大的立法监督,政府的经费保障,政协的参政议政,群团的相互协作,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为什么要提出律师监督呢?律师是知法懂法熟悉中国国情的知识分子群体。律师熟悉法院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他们知道怎样去监督纠正法院的工作,比如说送达方式错误、举证期间不规范、法律文书校对出现疏漏等。或许有人说笔者是不是吃错药了,自己身为法官,怎么胳臂肘往外拐,要律师来参与法院内部的事情,其实我只是想让我们的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得更好,做到清正廉洁,明镜高悬。律师监督也不是无休止的,法官同样可以监督律师的工作。如果审查发现律师取假证、作伪证、贿买证人,那么就要依法追究律师的相应法律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双向监督,相互监督。如何落实律师监督法院工作,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笔者认为:
(一)相互尊重。律师和法官具有紧密联系的职业特性,彼此都应相互尊重。
(二)深入贯彻执行
律师法及其相关规定。《
律师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六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同时《
律师法》第
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