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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僭越,还是伟大的篡权

  
  笔者认为,法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院之治”,在任何一个国家,最高法院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司法机构,它必定同时也是一个宪法机构。可是目前中国法院的司法独立存在严重弱化情况,在2006年生效的《公务员法》中,法官、检察官最终被纳入了公务员范畴,我想这总不是一种进步吧。[11]套用当今最流行的“博弈论”,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在立法、司法权的争夺中都是反复博弈者,因此反复博弈者为了争夺权力会有更大的利益驱动以各种形式逐步篡夺本应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以弥补自己司法权弱化的损失。最高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其实都是立法滞后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法律实行的确会存在不确定性,但“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谁之过欤?”[12]

  
  五、结语

  
  孔子曾经说过:“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3]法律是法院将要作些什么的预测,现在由于法院的司法权力的弱化,导致力法院将要作些什么变得实在难以把握,这就是本文作者对于中国法律运行中不确定性的本质理解。中国面对着又一次决断,我们会做出什么选择呢?

  
  “三个代表”也入宪了,社会也变得“和谐”了,法官全是公务员了,法治社会还会遥远么?

【作者简介】
高嵩,1994-1998,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98-2006年1月,就职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06年4月-2007年8月,就职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7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
【注释】 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周旺生著:《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242页
应当说,按照《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之规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但鉴于数量及影响力,本文仅特制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分别见《宪法》第58条,《立法法》第7条
参见该《解释》第1条。
关于这个问题,请参看苏力著《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见http://129.0.0.24/lunwen/model/showtxt.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孙华璞答记者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5集,法律出版社,第24页。
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王晨光著,《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
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于是争论已久的司法人员地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论语》,季氏第十六。
《论语》,子路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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