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奈的僭越,还是伟大的篡权

  
  三、司法解释与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

  
  法律,或者说实际作为法律的而存在的种种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过去和未来的界限。人们常说,人是因为有未来才能生活,其实没有昨天的未来是完全不确定的,人之所以能够期望明天恰恰是因为对于昨天的记忆。在生活实践中,一切对于未来的预期都或多或少地建立在对于昨天的记忆和确认上,正是这种比较恒定的预期才能给人们带来一种秩序感、一种规则感。而任何法律上的变化,都必定具有超越至少是普通人把握和预测能力之外的变化。从人类总体的内心倾向来分析,人肯定具有更深层的保守倾向。而法律以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设置,就其总体来看,就是人的这种保守倾向的产物。作为一个在社会转型期频繁触及灰色地带动人群来说,频繁出现的司法解释不是在建立秩序,而是常常在破坏这群人曾经熟悉的秩序。如同上文提及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每个人都曾经或多或少地发送过黄色短信,可按照这个解释,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发送400个以上黄色短信就有可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即使实际上没有人因为发送“黄段子”400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解释确立的这个标准却肯定破坏了业已形成的使用手机的群体的习惯。

  
  法律规则是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从语义学角度看,语言文字的含义几乎总是不确定的。立法者使用一段语言文字所要表达的意思,与司法者所理解的意思不可能完全一致。对法言法语的理解,往往会因人而异。借用后现代主义的一句话来说,人们看的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是不同的东西。

  
  应当说多如牛毛的司法解释,让我们广大的法官颇有一些疲于奔命的感觉。仅仅从笔者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三年左右,最高法院就出台了诸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婚姻法的两部解释、建设工程、证据规则、简易程序等多部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根本性指导性质的司法解释。当我们的法官在在步步亦趋地追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时,法律在我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什么呢?我们的法官甚至包括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都承认,很多解释都是权宜之计,不具备长远的规划。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8]这句话的主语也许还应添上最高法院的法官们。

  
  四、最高法院的无奈。

  
  本文撰写至此,似乎就是一篇抨击司法解释制度的文章,接下来就是论述改造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诸如制定《司法解释法》或在《立法法》中作出限制司法解释的修改。按照这个思路写下去,就成了中学八股议论文典型的“正面写、反面说,为什么、怎么做”的模式。任何一个现象都往往是深嵌在一系列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法官,作为一个或多或少曾将自己的工作赋予某种高尚使命的法官,我们应当比那些善于空洞说教的学者具有更加理性的认识。

  
  当一个陌生世界的区区五千军队降临到我们平静的土地上,一个自视天朝大国的民族在此后很长很长的时间内失去了自信和尊严。一扇我们以前毫无概念的大门在这个国家面前打开并不容分说地拉拽我们进入,这扇大门据说叫作“民主”、“自由”、“法治”、“现代化”。对于我们和我们的祖国来说,这个过程是一种幸运还是罪恶?我们的祖国一直在苦苦追赶,可我们的悲哀之一就是没有明确我们追赶的目标。从1840年到现在,在1895、在1898、在1905、在1927、在1957、在1966,中国人在每次关键的历史时刻中均作了最坏的选择,中国人所做的一切难道都是稍纵即逝的追寻,一切都是没有结局的答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