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的僭越,还是伟大的篡权
从司法解释看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
高嵩
【摘要】法律是什么,它无非是有权者发布的命令而已,是为当事人提供非暴力解决争议的文明的斗兽场。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体现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具体的国家制定的具体的法律,确定的具体行为规范的具体价值或许各不相同,但古今中外的全部法律却有着最基本的相同的追求,那就是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要求人们服从。因此可以说法律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之一就是规范的一致和确定性。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继续深入,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极大地改观,然而法之难行仍为难愈之顽疾。个中原因纷繁复杂,在导致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因素中,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显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而数量远远多于法律的司法解释在其中对于法律运行中的确定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试图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对该问题略陈固陋。
【全文】
从“实现四个现代化”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再到现在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种口号的目标都是为了让每个中国人活得更好、更有尊严地活着。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已成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贩夫走卒的绝大多数国民的共识。应当说法治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最主要的话题之一。当我们――尤其是我们这些还自诩为司法工作者的人――谈论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话题时,我们必须扪心自问,我们的真正关切是什么?我们真正理解法治的涵义么?
应当说,法治,无论从概念的内涵还是外延,都太博大,对于法治的定义,至少从笔者看到的各种文章中,说法莫衷一是。“尽管法学家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但诸多定义都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规则性的统治”。[1]因为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才可能有只觉得、有意义的生活,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社会中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行动、做出种种安排,其努力才是有意义的。“而法治,按照最朴素的解释,一是要有法,二是要有良法,三是要有良好的法的实行”[2]。按照通说,首先,法律规范是确定的。它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次,案件事实是确定的。其理由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一定能够查明。所谓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把确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确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因而,一定能够得出确定的判决结论。这是传统法律逻辑三段论对于法律实行的描述。但是任何事务都有两面性,法律作为客观事物亦概莫能外。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的适用,绝不像按图索骥或者一个萝卜一个坑那样简单,一般而言,对案件的判决并不存在什么“标准答案”。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在发挥着作用。排除非正常因素,即使是普通道老百姓,都知道打官司要找个好律师,那么就是说同样的案件有可能因为律师水平的高低而导致审判结果的大相径庭。同样一个离婚案件,中年女法官与年轻男法官对于女方的保护程度可能截然相反。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各种因素: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司法人员个性的不确定性。如同前面所述,中国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革,这场变革撼人心魄的程度比起李鸿章所感叹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似乎不在其右。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相应的法治社会没有先例可以遵循,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而立法状况也是摸索着进行,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技术不科学、法律之间相互矛盾、下位法抵触上位法、多头立法等现象比比皆是。本文试图从司法解释导致的法律不确定性这一现象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