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国际化时代,保持宪法学主体性,突出宪法学的“中国问题意识”。由于存在着宪法与法律功能的差异性,法律“全球化”空间是比较大的,但宪法作为充满“民族性”的社会共同体最高规则,始终体现着特定的文化与传统,而这一特点在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面对全球化的新的背景,西方的宪法研究成果和理论依据固然可以成为我们参考、学习的经验,但是由于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它无法直接成为我们宪法研究和发展的依据。因此,中国的宪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还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的宪法实践。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学者们形成了不同的学术风格,这些不同时期学者的努力延续下来,形成一条既各具特色又互相关联的思想脉络。这种思想史上的绵延关系就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知识谱系,也构成了中国宪法研究和发展的基本框架。因此,中国宪法学面对的是中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历史,必须依靠中国宪法学的本土资源和理论框架。所以,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首要价值就在于中国的宪法研究和发展必须要依靠中国学者的自身努力,必须要以中国宪法学说为基本的理论依据,否则,纯粹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就会出现知识结构上的不平衡和空白。
第三,中国宪法学说是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4],这句话揭示了宪法在宪政建设中的突出地位和根本作用。要想发挥宪法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就要对宪法进行历史和现实整体性的研究,从而在理论上深刻揭示宪法和宪政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同修建房屋需要图纸、蓝图指引一样,宪政建设也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导。在中国的宪政建设中,这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指引主要是指对中国宪法发展的一种总括性研究,也即是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就像中国的宪法研究和发展必须要以中国宪法学说为理论依据一样,中国的宪政建设也必须要以中国宪法学说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中国宪法学说只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理论资源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资源。因为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法治、宪政、人权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结晶,是人类共享的价值。正是因为法治、宪政、人权在人类文明成果意义上的价值相通性,所以,我国的宪政建设可以充分的借鉴、吸收西方宪政发展的文明成果,从而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