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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意义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步的知识体系,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2]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色彩,特别是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关联性中寻求发展。由于“富国强兵”成为中国立宪的指导理念[3],通过学术活动论证国家的正体性与统治的合理性也成为宪法学说发展的内在动力。宪法学者们试图通过学术论证自己国家的“正体性”,即体制的历史基础与渊源。在他们看来,没有对自己历史的认识与把握,不可能产生维护正体性的信心与责任。在一百年的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宪法学历来是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学科,承载着不同时代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制宪、修宪,还是公共政策的调整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生活对宪法学的需求以及宪法学发挥的社会功能。同时,中国宪法学在各种政治现实面前努力保持着学术自主性,传承学术传统,使宪法学的脉络得到了延续。


  

  近百年来的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宪法思潮、理论、主张以及不同学派的学术风格。对百年宪法学学术传统与遗产,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笔者的基本思路是:我们需要全面梳理(清理)百年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找出经验与教训,在客观地评价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首先,通过研究宪法学说史,我们可以寻求宪法学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因素,获得对宪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如前所述,在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的三者关系中,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对于宪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宪法学说史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宪法学的相应发展,而另一方面,宪法学的良性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宪法理论的良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判断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是否成熟的基本标志之一是这个国家是否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宪法学说。所以,系统的研究中国的宪法学说史,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学说进行细腻的卓有成效的梳理,不论是对于中国宪法研究的发展进程,还是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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