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盐业公司控制着食盐生产。如前所述,中国盐业总公司掌握着食盐分配计划和属于盐业行政部门职权的食盐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于盐场生产工业盐和食盐成本相差不大,但加碘后出厂的食盐价格要远远高于工业盐,因此,生产企业的效益主要取决于食盐计划,这便等于是盐业公司掌握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命门”,具体体现在:在制定食盐计划中,盐业公司向制盐企业索要各种补贴、回扣;在食盐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地盐业公司以运费补贴、仓储补贴、回笼货款奖励、销售奖励等名目降低了被列为国家指令性价格的食盐价格。
另一方面,盐业公司在食盐流通阶段攫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由于在确定的市场上,食盐的经销商是唯一的,在政府的许可下对食盐具有垄断定价的权利,他们常常倾向压低生产商的供货价格,凭借垄断地位尽可能抬高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而实现垄断利润。正如前文提到的,食盐的出厂价格,与实际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价格,从400-500元到2000元,差额相当巨大。
四、完善现行盐业运营体制化解违法垄断行为
面对当前食盐业政府失灵的局面,有人发出了废除食盐专营制度的呼声,提出让政府取消对食盐业的干预和控制,认为食盐不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私人产品而非公共产品,应该选择市场交易方式;加碘可以通过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监管来实现,并不成为开放市场的障碍。
但笔者认为,立即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食盐专营制度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属于碘缺乏较为严重的国家,病区波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病区人口4亿多人,占世界病区人口的40%。食盐加碘是全世界公认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我国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仍然较低,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可以进一步认清食盐专营的必要性。
从各国的盐业管理制度来看,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日本,均实行盐业团体集中统一经营。美国产销一体,盐厂生产,有六家公司负责销售,各公司与用户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再向所属盐厂下达生产计划,产、销保持绝对均衡,比我国的计划管理还要严苛。日本实行委托专卖,由大藏省授权专卖事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实行统一价格和包装。中外之间虽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习俗均有差异,但对食盐实行严格的专卖计划管理则异曲同工,实行盐业垄断经营也是由食盐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尽管我国食盐业的政府管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全盘推翻政府干预也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食盐专营制度,对扭曲的制度予以纠补。
1.进行食盐体制改革
随着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迎来了第六次行政体制改革,而食盐体制改革无疑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行政体制改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体制改革包括了一切与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归属及其行使相联系的,而不仅仅是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归属及其行使相联系的改革;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是狭义的行政体制改革,即以政府为中心的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本身不是目的,它是达到各种目的的手段。这些目的包括节省公共开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责任心、避免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使政府的作用更有效力以及增强人们有效选择政策和贯彻政策的机会。我国目前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政府过去是一个管制型政府,以政府为主导,导致全能政府善权专权、职能无限扩张,失去监督。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行政改革的方向。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规则的需要,坚持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等原则,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和方法解决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重复管制等问题,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市场调节、社会监管、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具体到食盐体制改革上,我们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