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的缺漏
行政权力之所以能够介入盐业公司,主要是由于缺少法律对政府行政部门“缺位行为”进行约束,并对盐业公司的运营进行具体规制。
第一,盐业制度构建权威法律缺失。在食盐管理与运营上我国首先是缺少一部权威的法律。从现行有关中国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范盐业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国盐业管理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有:《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有:《
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等;同时,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也相应制定出台了配套政策法规和规定。此外,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有盐业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我国盐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从我国的盐业管理法律体系来看,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效力层次相对较低,也造成各项法律文件冲突的问题难以解决,法律欠缺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现有法律规定未对盐业公司的运营规则进行细化。即使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庞大,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文件对盐业公司的运营制度进行详细规定,也使盐业公司在现实运营中具有较大的空间和弹性,而缺乏切实的约束和管理,从而也导致其垄断力逐渐扩张膨胀。
第三,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权力配置不规则。前面已有述及,中央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没有完全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此处不再赘述。从地方盐业行政管理来看,由于历史上全国盐业管理体制变动频繁,受盐业公司隶属不同的影响,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也不同,截止2006年底,省一级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有4个隶属当地政府、18个隶属发改委、2个隶属粮食厅、4个隶属商务厅(局)、2个隶属供销合作社、1个隶属工业厅、2个隶属商贸委。三个计划单列市中,1个隶属当地政府、2个隶属轻工厅(局)。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盐务局、盐管办绝大多数与食盐经营企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董事长(总经理)任局长(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任副局长(副主任),具体负责盐政管理。食盐经营、管理、执法一体运作,结合紧密,市(地)、县一级更是如此,即使极少数政企分开的,在人员和费用上也与食盐经营企业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食盐经营企业一身二任:作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它要追求“公平优先”;作为企业,它要追求“效率优先”。角色经常错位,很难做到公平优先与效率优先的平衡,以行政权为企业谋利不可避免。这种制度安排也严重制约了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在政企合一的运行机制下,盐政管理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身兼数职,身份不一、不分彼此或者频繁交换岗位。亮证执法、收证销盐,执法人员的业绩考核以销售指标完成高低为标准,收入与其挂钩,上岗下岗甚至升迁都受其制约。受此影响,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两级,很难建立起专业化的盐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