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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盐业专营垄断之变异、危害及其纠补

中国食盐业专营垄断之变异、危害及其纠补


孙晋;范舟


【摘要】我国食盐业实行实质为政策性垄断的专营制度,即国家对食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盐业行政部门主管食盐生产、分配计划及盐业运行的监督和处罚,盐业公司只负责食盐批发。然而现实中由于立法缺漏、行政权力不当让与而导致盐业公司合法垄断的变异,带来了权力寻租和食盐安全隐患等种种弊端。本文对盐业公司专营性质及垄断力扩张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从食盐体制改革引入竞争和完善食盐立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食盐专营;政策性垄断;食品安全;食盐体制改革
【全文】
  
  一、我国食盐专营本原分析:政策性垄断

  
  在我国,食盐业与烟草行业一样一直实行专营制度。所谓“专营”,是指某种产品的市场销售是由政府指定的唯一厂商来执行,其他厂商不得介入的市场格局。今天人们更多的使用“国家垄断”或“合法垄断”来指代“国家专营”。

  
  我国食盐专营制度,主要由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范与调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政府核准;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食盐的零售业务由企业及个人等零售单位负责。由此可以明确,在食盐业制度运行中,存在两类最基本的主体——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行政主体即担负行政职能的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而市场主体则包括盐资源的开发生产企业、负责批发的盐业公司及食盐零售企业或个人。《食盐专营办法》将这一基本制度在食盐运行领域中具体细化,该办法规定,中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主管全国食盐专营工作,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实施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食盐年度生产计划及分配调拨计划等;地方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地方食盐专营工作,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及负责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等。该办法还对食盐销售作出具体规定,与《盐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相符。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食盐专营制度主要表现为:在某一地理范围(通常按行政省区划分),食盐产品的生产由政府特许的少数几个厂商按政府下达的计划来进行,食盐的销售则只由政府指定的唯一的一家经销商来执行,食盐产品的生产商只能把产品按政府确认的价格卖给政府指定的经销商,而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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