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因其情妇陈某说经济拮据,即向陈某表示了有机会可以让其介绍自己主管的工程给朋友做,从中谋取好处费的意思。此后,吴某将主管的岚头岭隧道、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信息告诉陈某,由陈某介绍朋友吴某某来报名竞标,在招投标公告之前在办公室向吴某某透露招投标条件,并让吴某某看了未公开的工程图纸,让其多找几家符合条件的公司资质,还告诉吴某某报价应在85万左右,同时在评标过程中予以打分照顾,最终使吴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三人在景宁荣邦咖啡谈及工程利润问题时,吴某某提出由三人平分工程利润时,吴某表示不要,却暗示吴某某“这钱我是不会要的,这是你和陈某两个人的事情,你们自己处理好就是了”,吴某某便心领神会地将工程利润与陈某五五平分,鉴于陈某与吴某的密切关系(怀疑是情人关系,不久证实是情人关系),将送给吴某的那笔钱由陈某去处理,同样也达到感谢吴某的目的。这从吴某某的证言里反应得很清楚,其与陈某五五分成的原因,一是给工程信息是陈某告诉吴某某的,吴某是陈某带去介绍认识的,吴某在招标过程中帮了他很大的忙,好处费几万块钱是肯定要给陈某的,二是吴某认为凭着吴某和陈某的关系把钱给陈某跟送给吴某是一样的,至于她怎样感谢吴某是她的事,三是景宁隧道很多,以后还有补漏工程的,都是吴某管的,吴某的关系还要靠陈某去疏通的,四是刚开始时岚头岭隧道防漏工程和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的工程量只有86万,吴某某测算利润也不会很多在10来万左右,五五利润给陈伟玲也只不过5万来块,其当吴某的面讲与陈某五五分成,也可显示其大方。因此,吴某某通过送钱给吴某的情妇陈某,来感谢吴某对其在岚头岭隧道、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招投标一事上的帮忙和为了将来能够继续得到吴某在工程上的帮忙和照顾而搞好关系的主观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吴某听后予以默许。可见,吴某很明确地向吴某某表达了把钱给陈某的意思,这与吴某想帮陈某赚钱的主观意愿是相对应的。在吴某某将钱送给陈某后,他也告知了吴某自己已送给陈某近十万元钱,吴某当时并没有表示反对,而且事后吴某又进一步向陈某询问,陈某也证实了此情况。结合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吴某虽然在语言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钱送给特定关系人,但是,结合事前吴某有为情妇赚取好处费的意思,事中吴某有暗示吴某某将钱给特定关系人陈某,事后吴某又有询问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可见,吴某某将钱给予陈某的行为与吴某某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可以认定吴某的行为符合“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