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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贿案评析

  
  之后,吴某某告知吴某其已将“工程利润”近10万元送给陈某。在吴某向陈某询问收到吴某某多少钱时,陈某也明确告知其已收到近1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吴某和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中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的分歧焦点有:

  
  (一)陈某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与吴某无共同利益关系,吴某负责在岚头岭隧道、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招投标时,其与陈某才刚认识不久,虽然偶尔发生过性关系,但关系并非相当密切,因此,他们之间不是情妇(夫)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与陈某不仅有稳定、长期的性关系,而且吴某对陈某是关心爱护的,是有感情的,其与陈某既是有感情又是有性关系的情夫(妇)关系。

  
  (二)陈某与吴某某是否是合伙关系。对此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吴某某之间是合伙关系,理由是陈某与吴某某是朋友关系,在吴某某的岚头岭隧道、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中标之后,工程进行过程中,陈某曾为工程帮忙交过税款,买零星的材料、联系设备维修等,因此,陈某与吴某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另外,陈某接受吴某汇入的钱是基于合伙关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往来有待结算的一种预付款项,属于预付款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对于工程并不懂行,没有出资,与吴某某也未签订合同,招投标具体过程没有参与过,工程风险也无需承担,陈某不具备与吴某某进行合作的实质性条件,他们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三)吴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要件。对此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不符合《两高意见》的关于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要件,该观点认为“授意”的形式应当是明确的语言或者行为方式,本案中,吴某并没有明确地告诉吴某某将钱给予特定关系人陈某,不能认为吴某有授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结合本案的全部事实,请托人吴某某将行贿款给予特定关系人陈某是基于吴某的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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