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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贿案评析

特定关系人受贿案评析


朱卫明;叶建平;黄金钟


【全文】
  
  【案例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默许请托人将人民币给予其情妇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其情妇应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案件索引】

  
  起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景检刑审字(2008)第32号

  
  一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景刑初字第(2008)4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景宁县公路段副段长,景宁县建设局副局长,景宁县第七届政协常委,住景宁县鹤溪镇新华小区六幢一单元(户籍地址为景宁县鹤溪镇环城西路189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景宁县鹤溪镇梅树圩7号。

  
  2006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时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公路段副段长的被告人吴某认识后即成为其情妇,二人关系保持至今。2006年9月,陈某向吴某谈起经济上比较拮据,吴某表示:有机会他会将其主管的工程信息告诉陈,由陈介绍朋友来做,从中帮助陈拿好处费。

  
  2006年11月,景宁畲族自治县岚头岭隧道防漏工程和马岭头隧道防漏工程(合并一个标)准备进行招投标。作为工程业主负责人和评标成员之一的吴某,在招投标公告发出之前,将此信息告诉了陈某,陈将此信息提供给丽水市诺晴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带到吴某的办公室介绍给了吴某,吴某将尚未公告的招投标条件透露给吴某某,并给吴某某看了尚未公告的隧道防漏工程图纸,为保证吴某某能中标,吴某还让吴某某多挂靠几家具有隧道防漏施工经验的二级资质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此后,吴某某找到江苏省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进行挂靠后报名参与竞标,并将自己挂靠的两家公司的名称告诉吴某。购买标书时,吴某某询问吴某如何填写报价,吴某告知报价应该填写为85万或86万元,这样容易中标。开标后,吴某某报价为85.5420万元的江苏省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后,吴某某邀请陈某和吴某到景宁荣邦咖啡厅喝茶,期间,吴某某提出由三人平分“工程利润”,吴某表示自己不要,并说“这事你们之间处理好就是了”,于是吴某某当场表态“工程利润”与陈某五五分成,吴某予以默许。此后,吴某某于2007年1月30日将65000元人民币、2007年3月16日将8000元、2007年6月29日将49000元、2008年2月6日将20000元,共计14.2万元人民币分别打入陈某在景宁县建设银行、景宁县农业银行、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景宁县工商银行的账户。其中除58203.48元系陈某为吴建港代缴工程税款费用外,其余83796.52元人民币陈某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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