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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环节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理性思考

  
  四、检察环节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听取原则。在检察环节听取律师意见,无论对于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所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如检察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及当事人个人隐私,不得假借听取律师意见徇私枉法进行钱权交易,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私自会见和听取律师意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接受律师吃请送礼,不得采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歧视性语言,不得篡改、伪造、变造听取笔录等;律师则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隐瞒重要案件事实,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未经委托人同意透露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得私自打听和传播国家秘密、案件秘密,不得向检察官行贿或许以不正当利益等等。

  
  2、公开听取和全面审查原则。检察机关在接到律师提供意见申请后,应由所在部门领导指定专人配合承办人公开听取,既听取律师对全案事实和证据的看法和意见,也听取律师对具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的观点阐述,并记录在案。其后,承办检察官应对律师意见结合全案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证据,应认真审查核实。

  
  3、提供便利原则。为切实保障律师执法权利在检察环节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应为律师提供意见提供必要的方便。如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提供意见申请并及时反馈情况,只要不与工作冲突和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在接到律师申请的当日或次日即预约安排听取;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听取场所、工作便利措施和安排足够时间进行听取;律师无需持律师事务所证明,持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即可安排听取;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事态紧急的,律师可申请主管检察长或承办人所在部门领导参与听取;律师可多次要求提供辩护意见;如因为外地律师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可允许其提交书面意见等。

  
  4、律师自愿原则。由于听取律师意见并非刑事诉讼活动的必定程序,且检察环节听取律师意见更多体现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尊重律师执业权利的一种便利性措施。因此,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完全取决于律师根据委托人要求自主决定,他可以在相应的检察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性意见,也可以不提出,检察机关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强令其提供或不提供。在提供意见的内容选择上,他既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提供为其委托人取保侯审的意见和委托人真诚悔罪或与被害人达到和解的情况及证据材料,还可以提供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侵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线索。同样,检察机关也不得指定或限制其提供意见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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