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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环节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理性思考

  
  2、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互动的现实需要。现代法治理论认为,评价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密的司法体系,而且还应有专业化的能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业群体[2]。以基于共同的法律职业培养和准入机制而形成的具有相同法律语言、知识背景、信仰和思维及职业技能,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负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凸现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正直、正义、公平、高尚品质的认同感的重要使命。因此,妄以从事法律职业分工的不同和握有司法资源及权力的多寡来贬低某一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尊严和地位甚至限制、压制其话语权,对于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并不是件幸事。反之,通过诸如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等平台不断加强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在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得以一致的理解和统一地贯彻执行,使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精神得以广泛平等地弘扬。同时,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基于对法律原则和法治理想追求的认同,也有利于法律资源的共享和彼此法律职业技能的交流促进及提高,从而在合作中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共赢。

  
  3、是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对检察执法各个环节和办案流程的监督制约,通过建立长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和强化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措施,以确保检察权的依法行使。但笔者认为,不管是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严格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更多地是寄望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和不同执法环节间地相互监督制约效力的发挥,而来自外部的监督基本还是宏观层面上的事后监督和非专业性监督,对检察执法办案的事前、事中监督还难以真正地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落实中。建立检察环节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则恰恰迎合了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现实要求。律师运用其与检察官基于同一模式的法律教育培训所养成的法理认知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对同一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地思考和审查判断,从而发现检察官可能忽视的证据瑕疵或因定势思维形成的认识误区、审查盲点。检察官通过认真听取和反馈律师意见,既有利于在检察环节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检察官真正按照客观义务原则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依法做出公正的处理结论。在此语境下,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无疑是强化检察执法外部专业性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有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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