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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性骚扰法律研究(七)

  
  第三节 司法解释:解决性骚扰问题的最佳途径

  
  笔者认为:法律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性骚扰问题,不是匆忙立法,也不是急于修订现有法律,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部关于性骚扰问题的司法解释。

  
  为什么说解决法律所面临的性骚扰难题最佳途径是出台司法解释而不是立法或修订现有法律。

  
  (一)反性骚扰立法在理论上和技术上条件都不成熟。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呼声虽高,但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就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性骚扰”的条款,那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解决不了与现有的民事侵权法、诉讼法等相关法规配套问题。

  
  (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它具有单行法或部门法所不能比拟的灵活性、可操作性、调整法律关系范围广泛等特点,最适合解决理论上尚未完全定论而法律又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

  
  (三)司法解释既可指导当前的司法实践,又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可供参考的案例,积累理论和实践中的经验。

  
  (四)我国以司法解释方式解决法律面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是一个成功的先例。同性骚扰一样,精神损害赔偿最初也是找不到法律依据,但大量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法律又不得不正视,经过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我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法》,这一司法解释同样很好地解决了法律所面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美国性骚扰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专家学者提出学说,法院以判例形式突破,政府部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呼应,从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司法解释的功能解决面临的性骚扰法律难题。

  
  当前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法律所面临的性骚扰问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有。依据《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人格尊严的方式不限于侮辱和诽谤,在他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性骚扰行为,应该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侮辱或诽谤他人是侵犯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人格的一种方式。如果从法律角度阐述性骚扰行为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并对这一特殊民事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性骚扰案件所面临的很多难点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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