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定》与国货政策
陈晓云
【全文】
尽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2008年11月召开的集团峰会上,就共同签署了联合抵制贸易保护的协议,但最新的世界银行报告[1]仍显示: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贸易保护主义纷纷抬头;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全球(包括二十国集团的17个国家)采取了约78项贸易措施,其中共有66项为贸易保护措施,且有47项贸易保护措施已付诸实施。
而美国经济刺激方案中所提出的“购买美国国货(Buy American)”更是全面引发对贸易保护尤其是对国货政策的广泛关注。
与国货政策关系最为紧密的,当属政府采购,而说到政府采购就不能不提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定》(GPA)。唯有搞清《政府采购协定》(GPA)与国货政策之间的关系,方能全面认识国货政策与贸易保护之间的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只有WTO成员才能加入。GPA 为WTO成员就开放各自政府采购市场,另行谈判所签署的多边协定,并只对WTO GPA成员具有约束力。其主要通过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来实现成员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之目的。
GPA国民待遇原则与非歧视原则主要内容为:对于GPA成员承诺纳入GPA附录一清单中的政府采购,不得对本国(地区)与GPA其他成员的供应商、产品、服务进行区别对待;不得对除本国(地区)外其他GPA成员间的供应商、产品、服务进行区别对待。
而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无可厚非。即使是WTO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当时也未将政府采购纳入其范围。
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政府采购所占全球市场份额愈来愈大,加之各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日益激烈,政府采购的非关税壁垒作用也日渐凸显。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逐渐认识到将政府采购继续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将不利于世界自由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