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杨晖
【全文】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
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其共涉及四类四十二个罪名,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对此,本课题组择取某市检察院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之概况
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某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163 人,立案侦查 113 人,侦查终结106人,移送起诉90 人,决定提起公诉60 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36人。在调研活动中,课题组对有关案卷进行了调卷查阅,与两级院从事反渎职侵权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二、问题之剖析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低,四年平均立案率为69.33%。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由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类型、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够,加之此类犯罪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故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举报热情不强,支持查处的呼声不高。3、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新罪名较多,涉及诸如金融、环保、商检、土地、质检、林业、教育、文物、卫生、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较广,涉及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形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源相对缺乏,可查性较低等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