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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

  

  国家推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以收取出让金为代价将国有土地交给企业开发商品房、写字楼或者建厂房,企业对该国有土地就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将农地承包给农户生产经营,农户对集体的土地就有了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都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称为用益物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对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关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的法律规则,合称物权法。


  

  物权法的内容当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购买房屋、汽车等,从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应当怎么办;共有人之间的关系;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行、取水、排水、采光及损害如何处理的规则;一栋建筑物有上百套单元房,有上百位房屋所有权人,他们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共同管理整栋建筑,如何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等。


  

  总而言之,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


  

  三、物权的概念


  

  物权定义:所谓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按照这个定义,物权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所谓特定物,指当事人具体指明“这个”、“那个”的物。现房买卖和二手汽车买卖,都是特定物买卖。一般的买卖,只约定商品的厂家、规格、型号、质量,属于种类物买卖。种类物买卖到交货时,买受人说“我就要这一台(彩电或者电脑)”,这台彩电或者电脑,就变成特定物。


  

  所谓支配性,也不难理解。支配就是用人的四肢对财产(如手机、手表、钱包)进行控制的意思。大型财产,如汽车、房屋,不能用四肢控制,就采用变通办法,通过控制车钥匙、房门钥匙的办法予以控制。直接支配,就是不依赖任何人的同意和帮助,自己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意思。


  

  关键在理解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是财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而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例如,开发商把一套房屋卖给张三,由于合同上的权利没有排他性,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李四。在上海就有同一套房屋卖给了六个人的事例。这就是一房多卖。为什么会出现一房多卖呢?就是因为买卖合同上的权利属于债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属于相对权。即合同上的权利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他人无效。开发商把一套房屋卖给张三,张三请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属于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对合同之外的人无效,因此开发商还可以把同一套房屋卖给李四甚至再卖给王五,而开发商与李四订立的买卖合同,与王五订立的买卖合同,都同样有效。因此,开发商之所以能够一房多卖,是因为合同上的权利属于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但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产权过户,他对该房屋就有了物权(所有权),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买房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拥有所有权的这个买房人得到这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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