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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高翼飞


【全文】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格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这些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严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通知发布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厉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及利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然而,传销行为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许多不法分子将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或者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方式,继续实施传销行为。而对这类行为,一直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

  
  此后,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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