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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的新史观

  
  因此,五四运动的民主、科学启蒙,可以细分为文化和政治两个层面:文化层面是贯彻人人平等的思想,普及新的大众文化,涌现出各种社会思潮,反对旧的封建专制主义文化;政治层面是认识到民主和科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两翼,单纯学习西方自然科学例如洋务运动并不能强国救国,单纯地依靠上层统治集团改良制度例如戊戌变法也不能真正推行民主。总体上,五四运动所倡导的民主、科学精神,是针对中国内政外交问题的,反映了中国人民基于历史教训对于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五四运动是一场正义的爱国主义群众运动

  
  五四爱国主义运动,既是针对外部的欺凌,又主要是针对内部上层统治集团的。五四运动的直接导火索就是无能的北洋政府使中国在外部又一次受到了欺凌。1919年在法国凡尔赛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瓜分盛宴上,中国凭借为西方修铁路的十几万劳工而成为一个战胜国,其领土却仍然遭到瓜分,青岛由德国租界变为日本租界。由此爆发的五四学生运动高扬爱国主义旗帜,主张惩办国贼、外争国权。此时距离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已历79年,其间,中国从一个傲视环宇的大帝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受到西方列强包括日本的纷纷侵略,经过58年的黯然沉沦,1898年的戊戌变法昙花一现,13年后,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腐朽帝制,但垂而不死的封建军阀篡夺了民主政权,倒行逆施,内压民主,外丧国权,对日签署卖国的《二十一条》,现在又无条件接受日本对山东的瓜分,终于再次激起民愤。

  
  时人也有以法律的观点看待当时五四运动学生火烧赵家楼、殴打卖国贼的行为,认为肇事学生应当被法办。此论被多数知识分子斥为迂腐。那时的北洋政府虽然形式上是一个合法的民主政府,但在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上,没有维护国家利益,主流知识分子和民主革命派基本否认其政权的实质合法性,此后不久的北伐战争推翻了这个政权。即使在今天看来,我们仍然不能不注意到国家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两种不同的合法性,强调“恶法亦法”的形式主义法学观认为人们必须遵守“恶法”,资产阶级民主的改良主义者也认为人民必须依据法律行事;而强调“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法学观和自然法学说则认为人们不必要遵守“恶法”。所谓“恶法”,是指违反现代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违背公民合法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法律。学生火烧赵家楼、殴打章宗祥等卖国贼的行为,按照形式主义法学观,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而按照实质主义法学观,它是维护国家利益、行使民主权利的正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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